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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国歌法》须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发布于:2017-09-01 来源:太阳网 作者:echo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歌法》草案,10月1日起实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在记者会上表示,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的报告已明确提出,《国歌法》通过后,要列入香港及澳门《基本法》的附件三,由两个特区按《基本法》规定,在当地立法实施。
 
她表示,《国歌法》的制定,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落实宪法规定国家标志的制度,强调维护国歌的尊严及权威,核心是要有人民内心认同。
 
武增又称,虽然一直以来国歌奏唱总体情况比较好,但实际生活中存在国歌奏唱不规范及奏唱者举止不得体的问题,而现有法律对公民组织唱奏和使用国歌的约束力不够,因此近年有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国歌法》的建议。
 
被问到民众是否可以用国歌做手机铃声,武增回答说没有遇过这个情况,但无论如何《国歌法》规定,不能在不适宜的场合演奏和播放国歌,要保证和维护国歌的尊严,是每个公民个人的义务。
 
她表示,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尊重、了解和会唱国歌,是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维护国歌尊严,也是维护公民尊严,将其与所谓公民言论与表达自由对立起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她强调,国家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公民不能乱用自由和权力,对侮辱国家尊严,损害民族感情,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必须以法律追究。
 
今日通过的《国歌法》对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礼仪规范等作出规定,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法律还对侮辱国歌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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