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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诉博主侵犯名誉权胜诉 以后发帖要当心啦

发布时间:2026-02-22 爽报 YesDaily.COM 217

在崔永元曝光阴阳合同一事以来,范冰冰就没安稳过。因一位博主在微博中私自发表涉及范冰冰与他人私人关系的言论,而且还使用范冰冰的视频私自加上自己的二维码,因此范冰冰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侵犯名誉权以及姓名权。

一、一审判决范冰冰胜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陈永朋侵犯了范冰冰姓名权及名誉权,范冰冰有权要求陈永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综合考虑陈永朋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及赔偿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不全部支持范冰冰的诉讼请求。关于经济损失一项,范冰冰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维权合理费用一项,范冰冰为维权而进行的公证(公证花费1000元、1500元)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律师费支出30000元),属于合理费用范畴,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永朋在涉案微博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原告范冰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被告陈永朋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法院将依原告范冰冰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陈永朋负担);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永朋向原告范冰冰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2500元,合计62500元;

3.驳回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陈永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博主上诉

微博博主陈永朋当庭表示不认同这个结果,于是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一)微博博主陈永朋表示

1.诉争微博内容系其从本人微博账号发布的原始贴文,内容并非其原创撰写,均从其他网络平台中复制粘贴而成,属于娱乐话题而不是新闻报道,最多算是未经证实的消息,并不存在恶意造谣等情况,这些内容也不会对范冰冰的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2.并未侵犯范冰冰的姓名权。范冰冰作为公众人物,明星,我提出范冰冰这个称谓并未侵犯姓名权。我也并未在范冰冰的视频中改变声轨,也不存在利用该视频牟利的行为,添加个人二维码信息仅仅是因感觉好奇并出于日常娱乐的目的。

3.范冰冰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及证据证明我发布的微博内容对其造成多大影响,没有数据支持其关于精神抚慰金的主张。

4.一审法院判决有失公允,微梦公司和我均删除了微博内容,一审法院却仅判决我承担责任有失公允,且一审判决赔礼道歉的期限及方式难以执行。

(二)范冰冰代理人表示

被告已经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誉权以及姓名权,而且因为使用了添加陈永朋微信二维码的范冰冰视频,让陈永朋的微信公众号粉丝在那段时间出现明显的提升,这是侵权行为,而且私自使用他人名义为自己谋求利益更是违法行为,范冰冰代理人请求维持原判。

(三)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6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维持原判,范冰冰赢了。具体如下:

1.是否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誉权

(1)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2)本案辨析。陈永朋发布的诉争微博内容,系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发布的未经核实的言论,对范冰冰的隐私进行了具有负面影响的评论,引发了一定数量的网络浏览、转发和评价,对范冰冰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响。需要指出的是,陈永朋发布的诉争微博内容均为原始贴文,并非转发或评论他人微博,而系经过其搜集素材及编辑整理而成,因此陈永朋具有较大的主观过错。鉴此,一审法院认定名誉权侵权并无不当。

2.是否侵犯了范冰冰的姓名权

(1)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本案辨析。陈永朋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载入陈永朋个人的微信二维码,未经范冰冰允许即使用范冰冰的姓名及身份邀请他人添加该微信账号为好友,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鉴此,一审判决认定陈永朋所发表的诉争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姓名权侵犯并无不当。

3.陈永朋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范冰冰的损失范围

(1)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案的侵权责任。范冰冰有权可以要求博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2)合理开支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八条第一款,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陈永朋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所确定的赔礼道歉的范围及方式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范冰冰为本案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酌情判定的维权合理费用金额适当。

(3)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网络侵犯名誉权及姓名权具有侵权行为的多发性、行为后果的易扩散性、行为手段的恶意性以及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填补损害行为的难实现性。本案中,陈永朋虽然于纠纷发生后删除了诉争微博,但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其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因诉争微博所导致的社会负面评价已经即时产生并广为散播,且涉及到对范冰冰作为女性知名演员的私人情感关系的评价,诉争侵权行为对范冰冰的情感及家庭关系均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客观上也使陈永朋所使用微博账号的网络活跃度及关注度有所增加,因此陈永朋应当依法对范冰冰赔偿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对于此项金额的酌情判定并无不当。

看完范冰冰诉博主侵犯名誉权案,范冰冰一审二审均胜诉,小伙伴们以后发帖一定要谨慎啊,别一不小心发文被起诉了(含东拼西凑等说不清楚的形式),除了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还要承担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这个赔礼道歉的判决方式“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被告陈永朋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法院将依原告范冰冰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陈永朋负担)也很尴尬而强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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