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监管局(地监局)今日发出一份有关销售香港境外的未建成物业的新执业通告,为持牌地产代理提供一系列指引,订于2018年4月1日生效。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若香港持牌地产代理参与境外物业销售,必须遵守条例及操守守则。今年首11个月,地监局共接获11宗持牌地产代理销售境外物业的投诉,主要涉及9宗物业“烂尾”(其中8宗位于英国),另有代理误导物业资料等,当中6宗仍在调查中。而去年全年共有22宗相关投诉。
新执业通告包括要求持牌地产代理需要就卖方及有关物业进行尽职审查,以确保卖方确实存在、兴建物业的资金来源和财务安排,以及项目的关键日期;要取得物业重要资料的法律意见;同时对广告及宣传物品、销售文件及税项和付款安排都有一系列要求。
若新执业通告生效后,持牌人被证实没有遵守规定,有可能采取纪律处分,最严重将会被撤销牌照。
地监局执业及考试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表示,新执业通告并非解决购买境外物业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因为非持牌代理或发展商,均非地监局的管辖范围。消费者最好对境外物业作深入了解,例如实地视察、寻求专业人士意见等,才作出购买决定。
以往曾有持牌地产代理在未有许可文件下,发布一个中国内地楼盘的宣传资料,最终被谴责及罚款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