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星期三表决通过高铁西九龙站“一地两检”安排,大律师公会发声明回应称,有关决定缺乏法理基础,是回归后香港落实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及法治精神。
公会指,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只是“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及《基本法》,却未提出任何基础及理据,例如为何有必要于西九龙站划出内地口岸区,并视为处于内地,这做法如何不减损香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对人大常委会指令港府“应当”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公会表示震惊,质疑说法等同指“但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说符合的便是符合”,有关举动“是回归后在香港特区落实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的实施及法治精神”。
对于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就决定草案提出的说明,指只是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而不是整个香港实施内地法律,不违反《基本法》第18条。公会反驳称,该说法有违对条文的任何正常解读,意味内地法律只要非全港适用,便可在香港指定地方执行,完全漠视及阉割条文的规定。而说明中引用《基本法》第7、118及119等条文,公会认为当中没有一条能为“一地两检”提供法理基础。
公会强调任何安排不可能凌驾《基本法》第11条,即任何法律不可与《基本法》抵触。“一地两检”本地立法即将展开,大律师公会认为特区政府不可能“纯以人大常委会决定作解脱”。
公会最后指,人大常委会决定令本港以至海外法律界产生强烈观念,就是在特首及其政府要求下,人大常委会为作出其认为的“好事情”,漠视《宪法》及《基本法》,削减外界对特区政府奉行“一国两制”及法治的理念及决心,公会对此极度忧虑及遗憾,并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不能弥补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