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声明严斥,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缺乏法理基础,是回归后香港落实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及法治精神。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批评,大律师公会对中国宪法,特别是人大的监督权的了解不足。大律师公会不应只从引用单一条文来看待问题,《基本法》授权香港行使高度自治,而“一地两检”是香港在自治范围内有权处理的事,过程中香港有权说不。
梁爱诗称﹕“解释《基本法》时,不能完全按照普通法来解释《基本法》。18条如果你看清楚,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都是主要关于主权、外交和国防等,而它讲明如果在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就不属于附件三。”
她表示,今次人大并非释法、修改《基本法》和把法律放到《基本法》附件三。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有监督权,今次通过高铁“一地两检”安排是确认有关安排的合法性,没违反宪法或《基本法》。
梁爱诗指出,如果有人就“一地两检”的本地立法提出司法复核,由于涉及中央管治范围,相信本港会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
她又表示,起草《基本法》时没有想过高铁如此快速发展,因此《基本法》内没有相关条文。市民到西九龙站是准备到内地,应已准备遵守内地法律,否则后果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