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演员费霞(艺名:林允)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被告徐某某(新浪微博昵称:“娱叭姐”)因发布侮辱、诽谤费霞的博文,被判令构成对费霞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其微博主页置顶位置持续十五日向费霞公开致歉,并赔偿费霞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整。
2月28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演员费霞(艺名:林允)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被告徐某某(新浪微博昵称:“娱叭姐”)因发布侮辱、诽谤费霞的博文,被判令构成对费霞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其微博主页置顶位置持续十五日向费霞公开致歉,并赔偿费霞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