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厅(FSA)将释出首次代币发行(ICO)法规,以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

据日本时事通信社引述知情人士称,鉴于可能存在欺诈性 ICO 案件,FSA 计划限制个人对 ICO 的投资,以便做出更好的投资者保护。消息人士续称,FSA 将要求 ICO 发行方在该机构进行注册。
据报导,为加快有关立法,FSA 将在明年 1 月份的议会会议上提交针对 ICO 的法案,将会对现行金融工具、交易与支付服务法的法案进行修订。
11 月 26 日,FSA 的“虚拟货币交换行业研究小组”召开了第十次会议,并再次就 ICO 议题进行讨论(在其第八次会议上已讨论过 ICO)。研究小姐在会议中将 ICO 发布的代币分为三类:ICO 不存在发行人、ICO 存在发行人,及 ICO 存在发行人并会透过其代币在未来向投资者分配营业收入。
就研究小组的报告指出,依据前述的三大分类,第一及第二类 ICO 属《资金结算法》的适用范围,至于第三类,则可用金融工具和交易法中的“投资法规”来进行约束。
在讨论资料中发现有关 FSA 针对 ICO 监管的基本立场:考虑到存在许多欺诈事件这一事实,与其选择禁止 ICO,倾向制定相关法规,同时寻求适当的“自我责任”,确保用户保护和适当的交易。
除了日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 11 月 30 日释出“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指引的更新版内容,MAS 负责管理新加坡数位代币的发行,这份指引详述了《证券法》在公司透过 ICO 筹集资金的适用情况,并作一般性指导。
MAS 在 11 月中首次释出这份指引,在更新中,MAS 针对之前宣布的“新支付框架”草案进行修改,并详细阐述了新加坡中央银行对中介机构应如何遵守反洗钱(AML)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CFT)政策的指示的立场。
何谓中介机构?在 MAS 的定义下,中介机构包括参与 ICO 及数位资产相关活动的每个参与者。从代币发行人到促进平台交易的人,再到提供这些代币财务咨询的人,每个人都受到当地法律的约束。
“新支付框架”澄清了所有中介机构都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来识别、评估和理解他们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在指引中提到,MAS 要求这些中介机构制定和实施内部政策,以允许中央银行在合法情况下监察客户的尽职调查和交易以及财务记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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