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基本法》研讨会的演讲中表示,香港特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不是独立或半独立于国家的政治实体,中央对香港特区实施由上而下的宪制性管治,香港是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受中央领导和监督,中共对香港有全面管治权,相比各省和直辖市,特区获授予更多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可以实施和内地不同的制度。
他强调,“港人治港”代表香港的政权机构,完全由当地人组成,有高度自治,不是说所有事情由港人自己管,中央什么都不管,所有地方政权机关都是国家地方机构,行使国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制一部分。在香港内,中央人民政府与本地政权机关一道共同对香港管治,有些重要事务要中央直接管理,更多的本地事务,由中央授予香港管理。
李飞指出,高度自治指香港依法行使《基本法》权力,从来没有脱离《基本法》的高度自治,没有所谓自决、独立的权利,这才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真正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