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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专栏以法律理性切开COBINHOOD 经营权争夺战

发布时间:2026-02-21 爽报 YesDaily.COM 208

台湾新创柯宾汉金融科技公司,旗下营运著虚拟货币交易所 COBINHOOD 与公有区块链 DEXON,近期公司经营权争夺问题浮上台面。两位共同创办人陈泰元、黄伟宁(现任技术长)分别提出的声明,双方各说各话没有交集。

虽然近期 COBINHOOD 引起非常大的讨论,这篇不谈公司的内部八卦,只分析经营权争夺过程涉及的法律问题,尤其是 COBINHOOD 交易所、DEXON 公链牵涉到广大投资人的权益,我认为有一定公共性与分析必要性。经我归纳双方说法及调查公开的资讯后,双方所争执的工作权限、侵占、门禁等等,均指向一个关键问题:“4/26 的视讯临时会议所决议的内容,到底有无法律上效力?”

决议内容包括指派黄伟宁 (Wei-Ning Huang) 暂时代行公司首席执行官之职务;二是解除(停止)陈泰元先生在公司之职务。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一步一步来拆解!

1.  COBINHOOD(柯宾汉数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结构

经调查经济部商业司的资料,Cobinhood 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而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看的是出资额,没有所谓股份,适用的法律不一样,原则上是要按照公司法有限公司 章节规定。

台湾经济部商业司公司登记公开资讯

出资人是谁?由一家叫 Blocktopia Inc. 100%出资 5 千万台币,仅此一家,由单一出资人成立的有限公司,且 Blocktopia Inc. 出资人是法人,因此 COBINHOOD 是俗称的“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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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真正的董事是谁?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中选出。若有限公司之股东仅有一人,此人自然将出任该公司之董事。最多可以设置董事三人,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同意,就有行为能力之股东中选任之(公司法第 108 条)。

COBINHOOD 的董事,其实就是 Blocktopia 这个 100%出资的股东,但法人不能说话也不能实际出席开会,必须有人代替他做,因此陈泰元并不是 COBINHOOD 的董事,他只是 Blocktopia 董事 的“代表人”。

其实,一人公司实务上很常见,也符合台湾公司法规定。

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28–1 条),或是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98 条),均可透过单一法人持股(出资),来实质掌控子公司。

常见于由创投领头的新创公司,ABC 轮投资人的持股是呈现在母公司股权结构上,并注资于 100%持有的子公司,例如电动机车商 Gogoro 也有类似设计:据资料显示,英属开曼群岛商 Gogoro Inc. 为母公司,这家母公司持有睿能创意、睿能创意营销两家台湾的子公司,其中睿能创意的董事长及董监事,均为 Gogoro Inc. 的代表人。(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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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任”董事是否可行

按照 COBINHOOD 第二份声明说词:“4 月 26 日,陈泰元先生召开临时董事会;该临时董事会之最后决议,一是指派黄伟宁 (Wei-Ning Huang) 暂时代行母公司首席执行官之职务;二是基于投资争议,停止陈泰元先生在公司之职务,并对其进行调查。基于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司中止陈泰元先生与公司相关的权限,并无违法。”

董事,是由公司的股东所选出的,同时解任董事也应该要由股东来决定之。有限公司没有董事会,如声明中所说,“由临时董事会停止陈的董事职务”,这点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经济部也有相同法律见解如下:

COBINHOOD 的声明中存在下面的疑点:

  1. 有限公司的董事不应由一个临时董事会来解任,应该由 2/3 以上股东为之。
  2. COBINHOOD 股东只有一人,有限公司董事需由股东中选出,所以照理上,COBINHOOD 的董事均应为 Blocktopia.,逻辑上不会有“解任”问题。

因此,如果 4/26 是 COBINHOOD 召开的会议,如所宣称的“临时董事会”,那么法理上可能会有疑义。若违反公司法所做的董事会决议,法律效果为无效;也可诉请确认该决议“不成立”。

另一方面,难道对法人董事的“代表人”,就没有一点办法了吗?不,还可以“改派”。

4. 陈泰元致员工信中透露的关键

在“一人有限公司”里,我们不能解任董事,但就如同公营事业的董事长,法人股东当选为董事时,国家(执政党)可以指派代表人,也可以随时改派;在一人有限公司的状况亦是如此(公司法第 27 条第 1 项及第 3 项规定)。

图为媒体刊登一封名为“陈泰元致 COBINHOOD 员工”的私人信件内容部分截取(网络图片)

在这次事件中,观察陈泰元信中提到一句话,透露了 4/26 日参与视讯会议的人 — 除了陈泰元本人、CTO 黄伟宁外,“还有几位早期投资人。”

这让我疑惑,究竟这场会议算是什么?是一次 COBINHOOD 的内部会议,还是有其他可能性。

虽然信中没有提到这几位早期投资人有谁、身份为何,但我合理推断,他们都是 COBINHOOD 母公司 Blocktopia Inc. 的股东之一。前面提到,母公司对于其 100%持有的子公司,当然具有实质上的控制力,这个控制范围,包括代表人的选任、改派,一般来说这种事项在台湾只要经母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即可(公司法第 202 条)。然面,Blocktopia Inc. 为境外公司,准据法原则上为外国法,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这场经营权争夺的关键,我认为在于母公司 Blocktopia Inc. 的态度究竟为何,因为选择改派代表人的球在其手上。

最后归纳的结果,如果 4/26 这场会议,只是 COBINHOOD 的内部会议,未经股东 2/3 以上同意,则法律上不见得能发生 COBINHOOD 声明所指摘的结果。

反过来说,如果 4/26 的会议,其实是母公司 Blocktopia Inc. 所召开的一场临时董事会,且开会流程、董事出席人数比例均符合法律规范,的确是可有效透过董事会决议,改派 COBINHOOD 董事的“代表人”,而被撤换的陈,在失去代表原本法人董事的地位时,也会失去董事所拥有的权限。

总结

经营权争夺在商场上屡见不鲜,在台湾区块链产业倒是不多见,短期上,会造成动荡内部人及投资人的信心动摇,经营权争夺拖延过长会对公司营运不利。

尤其是在未上市柜的非公开发行公司里,这种“家务事”一般是可以内部解决的,无需浮上公众台面徒生争议,这件事落幕与否,端看双方的沟通与智慧,我个人衷心希望 COBINHOOD 争议那提早落幕。

以上分析均依据公开资讯及公开声明内容,尚不知其公司内部实际运作,特别是有无特别股的设计或协议,因此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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