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这起著作权案,台北地检署在去年4月25日就曾指出,保二警方日前报请智财专组检察官指挥,4月19日已搜索谷阿莫的公司。
谷阿莫对于挨告一事自制影片,曾在脸书上回应,认为他的影片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但最后仍应由法官判断,在评论、解说、研究、教学或新闻报导等情况下,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不事先经著作权人之授权,而使用网络上已公开之他人著作内容。更强调自己“不会轻言退出和放弃二次创作权”的重要性。
不过提告的片商提出“逐幕分析表”作为证据,向检察官证明谷阿莫侵权;北检侦办后,认为谷阿莫涉嫌改作、当中有商业利益,违反著作权法第92条规定“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今天将他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