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近日刊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通知称,商业银行开展衍生工具业务,应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中银监有关负责人表示,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以及信用估值风险加权资产,其中,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先计算交易对手违约暴露。
通知又规定,违约风险暴露分为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其中,重置成本是指违约发生时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用于估计违约的直接损失;潜在风险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来因价格波动时,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暴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