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宋秀玲表示,由于去年房市大略持平,因此调整情形不多。(记者吴佳蓉摄)
2017年个人出售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出炉!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宋秀玲表示,由于去年房市大略持平,因此调整情形不多,仅台中市北屯区等4个行政区、台南市新营区、嘉义市及台东市,财交所得标准微增1%,高雄市前金区因有不少老社区而调降1%。
赋税署表示,房屋财交所得标准适用对象为“非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无法提供卖价及成本价格证明”的交易案件,因无法掌握实际卖价及成本,按规定,须改以“房屋评定现值x房屋财交所得标准”的方式设算课税。
相较2016年,因前年房市反转下行,不少县市、行政区财交所得标准出现调降情形,降幅由1~2%不等,台北市高级住宅财交所得也罕见调低2%。宋秀玲指出,由于2017年房市变化不大,因此财交所得标准的调整幅度较小、行政区也较少。
赋税署表示,2017年财交标准有调整的地区包括:台中市北屯区(由18%调升为19%)、中区(由17%调升为18%)、雾峰区及神冈区(由12%调升为13%),台南市新营区(由10%调升为11%),嘉义市(由14%调升为15%),以及台东市(由11%调升为12%)。
另外高雄市前金区去年财交标准,则为唯一降低地区,由于当地有老旧社区,经国税局估价查核,因而由11%调高为12%。
另一方面,至于仅有实际卖价、无原始取得成本且属“高价住宅”定义的案件,则与先前标准相同,维持在15%。计算时,是以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乘上固定“房地比”公式(房屋评定现值占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的比例),计算出房屋部分收入后,再乘以15%计算。
“高价住宅”定义主要参考中央银行公布的认定标准,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在7000万元以上、新北在6000万元以上、其余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就属高价住宅范围。
今日公布的2017年房屋财交所得标准,主要适用于去年出售、今年5月申报的房产交易案件,唯独不包括2014年1月2日之后取得、持有2年内就出售的案件,这类案件须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于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天内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