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8 日,台湾证券柜买中心针对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释出管理规划,这次会议讨论更多的是“证券型代币的监管架构”,监管架构中,证券型代币的管理制度将由金管会主导,柜买中心作为监管机构,负责对平台业者(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监管。
为了简化说明,证券型代币交易市场可分为三个角色:“平台交易业者(证券商、虚拟货币交易所)”、“发行方”及“投资人”。

Sources: MICA RESEARCH
平台交易业者负责提供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业务,发行方则委托平台交易业者发行证券型代币,而投资人则出资购买证券型代币。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型代币交由证券商保管,但所有的交易资料也要交由集中保管所备份,等同于这些证券型代币本质上就是集中保管、集中交易,与传统的股票差异并不大,下文将说明各个角色的特性与规范:
角色一:投资人只能用新台币投资,且限于专业投资人
投资人就是一般大众投资人或机构基金,他们会在市场投资证券型代币,好比台湾股市的散户或外资。
对于投资人的限制与先前公布的草案内容差不多,必须符合“境外结构型商品管理规则”第 3 条第 3 项所定之专业投资人,包括专业机构投资人、高净值投资法人、专业投资人之法人或基金、专业投资人之自然人。
这个制度意即限制净资产 3,000 万以上的专业投资人购买,其中每位专业投资人之自然人(个人)仅能小额购买 30 万新台币,但专业投资机构则不在此限。
专业投资人必须在证券商完成 KYC 及开户,过程必须维持完全实名制,并签署一系列的风险告知书及适性调查,完成后限以“新台币”汇入证券商的证券型代币专用账户,接着才能开始投资虚拟代币,且后续的结算都只能用新台币进行。
角色二:项目发行方(证券型代币),必须提供公开说明书与遵循资讯揭露
项目发行方就如同台湾股市中的上市公司,由他们将自己公司的股票公开上市买卖,在证券型代币平台中,项目发行方则负责发行证券型代币供投资人买卖。
发行方必须向证券商申请发行证券型代币,目前只开放以不具有股东权益之分润型及债务型虚拟货币为限,且募资金额累计不得逾 3,000 万元,限募新台币。
证券型代币交易满一年后,项目方可以透过董事会特别决议回购证券型代币,如同股市中买回库藏股,但如果买回后流通数低于原发行总额之 10% 者,该项目则要停止交易。
最重要的是发行方要提供公开说明书,内容一定要包含资安、财务、法律、证券商等专家的意见书,剩下的是描述募资内容、募资合理性以及接露后续的所有可能风险。
完成发行后,发行方仍要定期及不定期揭露营运资讯,包含财务报告书、公司基本资料以及重大讯息,如果未及时申报重要资料或是违反重大法令,像是会计师不出具审计意见、未申报财务资料,该公司的证券型代币将会被停止买卖。
角色三:证券型代币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价格稳定措施
如果要成为证券型代币的平台业者,虚拟货币交易所必须申请“证券自营商”的资格,最低实收资本额为 1 亿元,营业保证金 1,000 万元。
限于法规,证券型代币交易所第一年只能募集一档证券型代币案件,须待其交易届满ㄧ年后,始得再次办理,且单一交易所受理或自行发行募资金额累计不得逾 1 亿元。
针对证券型代币的遵循发行规则,证券商要提供价格稳定措施,如果代币成交均价较前一营业日成交均价上涨或下跌 25%,就要停止交易 15 分钟以冷却市场反应,此外每日每档虚拟通 货之成交数量(买进加卖出)不得逾该档虚拟货币流通在外数量之 50%。
如果当证券型代币发行人为平台业者时,每日库存余额不得逾流通在外数量之 3% 。
对于证券型代币的收付款,证券商应该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所有的进出金流都要独立监管,另外证券商也要负责证券型代币的保管,还强制与集保中心签订合作契约,每日核对证券型代币的余额以确保各账户的正确性。
柜买中心要求交易所具备金融证照与外部专家定期背书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公布的内容还包含证券商的作业人员须具备对应的金融执照,例如自营主管与内稽主管要具有高业资格,内稽人员至少一名要有资讯背景与高业资格,自营人员则要有证券业务员资格。资安则要求证券商要聘雇一名 STO 专责人员,且要持有两张以上的资通安全专业证照并持续维持证照之有效。
比较严苛的是,证券型代币交易所每个月都需要提供收支概况表、营运资料给柜买中心进行审查,每三个月则要提供自结的财务报表,而且每一年都要通过资安检测、每三个月都要会计师提出资讯系统及安全控管作业评估报告。
从这次公布的管理规划判断,柜买中心无疑是导入现有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并加上资安相关的规范与认证,且监管高度仰赖外部第三方专家的意见书,每个月、每一季也都要提供相关的资料—— 监管可说是相当严格,衍生的专家委托成本也跟着水涨船高,对于证券型代币的模式而言,这样的监管环境并不友善,市场还在初期的阶段,但门槛与法律遵循成本显然过高。
早在今年 6 月金管会发布证券型代币发行监理规范架构后,立法委员许毓仁便于立法院召开“上路前 STO 体检公听会”,不仅邀请到产、学界专家发表评论,亦邀集金管会及柜买中心等单位与会交流,很可惜的是,金管会与柜买中心并未采纳产、学界期望金管会做到普惠金融、放宽投资人资格限制及松绑现行法规之建议,依然故我地订出一套犹如紧箍咒一般限制金融创新发展的 STO 规范。
对于柜买中心所公布的具证券性质虚拟货币之管理规划,许毓仁提出以下质疑:
首先,区块链具备普惠金融的精神,金管会严格限定证券型代币仅得于特定平台交易,投资人资格又被大幅限缩,使得区块链技术毫无用武之地,金管会说要鼓励金融创新,是否只是信口开河?
再者,柜买中心所定之规范提到“若其他法令已有规定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而债务型加密货币本质属债券,现在已有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可资适用,债务型加密货币在法规范适用上,应如何解释?
最后,金管会与柜买中心禁止证券型代币场外交易行为,换言之,证券型代币在某个平台发行后,无法在其他平台上交易,这样的限制在股权群众募资及创柜股权募资上都没有出现,却对证券型代币下禁止场外交易的藩篱,是否过于落伍且有失平等?
对此,许毓仁要求金管会及柜买中心针对以上问题尽速做出回复,并且,许毓仁再次呼吁,对于证券型代币在台湾的发展,金管会应抱持鼓励金融创新、落实普惠金融的态度,而非设下重重规范,嘴上说支持,却透过法规范扼杀证券型代币在台湾发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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