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讼法庭应证监会的申请,在其对群星纸业、其前主席朱玉国及前副主席朱墨群,以及其附属公司慧富集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命令,飭令他们向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于IPO中认购群星股份,或于二手市场买入群星股份的投资者作出赔偿。
法庭亦命令被告向在2011年1月认购2.07亿份群星非上市认股权证的Victory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支付款项。
法庭裁定,被告在群星2007年的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及截至2007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多个财政年度的业绩公告内,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原因是其严重地夸大群星的营业额及严重少报该公司的银行借款。
证监会于2013年底展开法律程序。案件于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进行聆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