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随金管会出台 STO 发行规范,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简称“柜买中心”)今(20 日)释出公告订立证券型代币发行及交易自营商相关规范,明定“证券商经营自行买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简称“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并宣布自公告日起施行。
区块客 17 日曾报导,台湾金管会已发布解释令,正式将“证券型代币交易业务”纳入规范,超越多国立法进程,增设“自营商申请办理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Virtual Currency)”业务,核准经营证券型代币相关资讯服务、财务规划的咨询顾问业务,亦能进行代币储存、移转及保管业。其时,区块客已接获业内消息指出,“柜买中心也将订立自营商相关规范”,且据称现阶段已大致完成,短期内将发布实施。
除了“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外,柜买中心还提出以下规范细则,以利监管:
- “申请发行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之总说明、逐条说明及法规附件;
- 暨证券商经营自行买卖具证券性质虚拟通货业务之“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及相关内部稽核实施细则;
- “证券商及证券交易辅助人营业处所场地及设备标准”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
- 经营自行买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业务人员之职前与在职训练规范,及
- “会计师出具资讯系统及安全控管作业评估报告原则性规范”。
正如区块客去年 9 月报导,柜买中心曾针对 STO 释出管理规划,重点探讨台湾“证券型代币的监管架构”,当中提及证券型代币的管理制度将由金管会主导,柜买中心作为监管机构,负责对平台业者(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监管。较早时候,知情人士已向区块客透露,“先前颁布的自营商规范应会有调整”。
依柜买中心今日释出的内容所见,重点还是落在“将募资金额新台币 3,000 万元以下之具证券性质虚拟通货之发行及交易纳入规范”以俾利遵循,金管会已核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法所称之“有价证券”,所以柜买中心订定“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当中值得留意,“按旨揭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第 22 条规定,证券商向本中心申请设置或迁移营业处所时及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由会计师出具资讯系统及安全控管作业评估报告,爰订定‘会计师出具资讯系统及安全控管作业评估报告原则性规范’,并同公告,俾利会计师执行查核时遵循”。(详细内容请见:柜买中心公告附件六)
而有关“证券商经营自行买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业务人员之职前与在职训练规范”中提到,证券商经营自行买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业务(以下简称为虚拟通货业务)之业务人员,应登记为“虚拟通货”之业务人员,并参加柜买中心或其所指定机构,如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或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等,办理之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经测验合格后始得生效。
职前与在职训练的时数规范:
(一) 职前训练:初任或离职满三年再任之虚拟通货业务人员应于到职前后半年内参加虚拟通货业务之职前训练六小时以上。仅经营虚拟通货业务证券商之业务人员,除前揭六小时训练外,应受六小时其他证券市场相关课程(应含证券交易法及证券市场相关规范)训练,合计为十二小时。
(二) 在职训练:虚拟通货业务人员应于任职期间参加虚拟通货业务之在职训练,每三年累计六小时以上。仅经营虚拟通货业务证券商之业务人员,除前揭六小时训练外,每三年应受六小时其他证券市场相关课程(应含证券交易法及证券市场相关规范)训练,合计为十二小时。
至于负责内部稽核的人员,除应比照“业务人员”参加虚拟通货业务课程,并受其时数规范外,其训练总时数仍须符合主管机关对证券商内部稽核人员职前在职训练时数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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