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管会(SEC)3 月 4 日宣布,众委员进行投票后决定通过一系列修正法案,予以统一、简化和改进证券发行规则,进而促进资本形成和扩大投资机会,同时保留并加强投资者保护措施。
根据现行法规,美国当局仍认定部分 ICO 项目涉及“有价证券的募集和发行”,因此事先必须向 SEC 进行注册或取得豁免资格。换言之,如果要在美国发行 ICO,大致可分为两种途径:一、申请发行一般证券,正式登记;以 6 种“豁免”方式择一发行。
不过,由于过程太繁复和严格,绝大部分公司都不会选择第一种方式,而是应用 Regulation D 中的 Rule 504,特点是项目可开放给认可投资者和非认可投资者,但是不准自由向外推广,集资上限定 12 个月内募集 500 万美元。
然而,根据 SEC 的最新修正提议,在 Regulation D 中的 Rule 504 新规之下,项目方集资限额将调整至 1,000 万美元。此外,其他拟议修订发行规则的细节还包含:
Regulation A+:
1. 第二层的最高发行额从 5,000 万美元提高至 7,500 万美元;
2. 第二层的二级销售最高发售价格从 1,500 万美元提高到 2,250 万美元。
众筹法(Regulation Crowdfunding):
1. 募资上限金额从 107 万美元提高到 500 万美元;
2. 通过以下方式修改《众筹法》的投资限额:
.不对认可投资者施加任何投资限制;
.修订非认可投资者的投资限额计算方法,以使他们在计算可投资数量的限额时,可从“年收入”或“净资产”选择数额较大者。
新闻稿指出,上述修正是根据 SEC 去年 6 月接获的公众反馈拟定而成,即日起将再开放征求意见长达 60 天。根据 SEC 官方说法,“这次修法旨在解决豁免发行框架中的不足和复杂性,希望能借此促进融资机会”。对此 SEC 主席 Jay Clayton 表示,
当前框架的复杂性使许多参与者感到困惑无比,特别是针对那些资源有限,却必须花费巨额成本只为了理解我们规则的小型企业。 这些提议旨在建立一个更合理的框架,让业者能个容易获得资本之外,还能同时保留和加强投资者保护措施。
本站去年 8 月曾报导,Jay Clayton 接受采访时表明,他个人虽不排斥新创发展,但同时也坚称,“不打算为加密货币修改《证券法》”。Jay Clayton 如是说,
我认为,很多人感到兴奋的是,SEC 会为了适应这项技术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法规,他们投入了时间和努力,觉得那终有一天会成真。但我从一开始就已经清楚表态,修法这件事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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