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多家媒体报导,25 岁林姓、27 岁田姓男子因共同经营加密货币矿场,2 人为“省下”全年无休 24 小时不停挖矿的巨额电费,涉嫌偷接台电线路窃电,于昨(9)日遭桃园地检署依窃电罪起诉,移送桃园地院审理。
检方指出,林、田 2 男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总计窃电 136 万 5024 度,折算电费共 555 万 5647.68 元,经追查后发现,2 人经营矿场 15 个月又 26 天获利至少 110.87 万新台币,侦查过程中,田男更坦言“若矿场要缴电费,恐因成本过高而无从获利”,但窃电行为毕竟违法乱纪,桃园地检署检察官昨已请求法院将 2 人获利没收。
桃园地检署检察官曾柏涵于去年 12 月 11 日指挥刑事局、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在 2 人位于桃园八德区桃莺路租屋内查获大批挖矿设备,起诉还指出,2 人为节省电费,私自从台电公司所有的“接户线”架设 6 条未经电表的导线入屋,且用彩券行看板遮蔽,经检查 6 条导线都有电流通过,从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供电给屋内 118 台矿机、1 台 WIFI 分享器、9 台路由器及 1 台笔记型电脑。

检警认为,2 人上游还有窃电挖矿集团,因除了桃园矿场之外,之前还以三峡四、介寿、三重一,三重二等代号,在新北、桃园一代经营 4 处矿场,但 2 人否认有上游集团指挥,检方对林辩词持保留态度,因此请求法院将矿机视为“犯罪工具”宣告没收,否则发还集团仍可继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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