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新规将在3月上路,“加班时数换补休时数”施行细则中的结清时限,劳动部决议采“甲案”-年度结清,该案目前已送行政院审查。
“甲案”规定“参照特别休假所约定年度”,例如周年制、历年制、教学单位学年度、事业单位会计年度或劳雇双方约定年度期间最终一日做为补休期限,本来在先前的劳动部法规会上有提出“3个月结清”提案,劳动部最后采“参照特别休假所约定年度”。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副司长黄维琛表示,外界一直以来都有认为结清时间需短一点才对劳工有利的声音,其实要担心的是无限上纲的延后,就母法来说,尊重劳雇双方约定,劳雇双方可以约定3个月或6个月或特休约定年度作为补休时限,最晚就是晚不过特休约定年度,若未补休完成需要折算加班费给劳工,“加班时数换补休时数”跟着3月新规上路,而在此之前的补休假就是按原来的约定。
劳基法新规将在3月上路,“加班时数换补休时数”施行细则结清时限采年度结清。(记者李雅雯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