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表通函,期望持牌法团在提供利便客户服务时应达到的操守及内部监控标准,以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通函指出,持牌法团应制订足够的管理层监督措施,以确保将例外交易情况及其他有关利便客户服务的事宜提请管理层注意,并应制订有关利便客户服务的政策及程序,当中应涵盖客户的同意、交易指示的可取览度、系统的接达、申购意向的准确性及持仓的限额等。
为保护客户的敏感资料及避免利益冲突,代理交易员与利便客户交易员的实际办公地点应予分隔。利便客户交易员的职责应在授权中清楚界定。当处理利便客户交易指示时,应及时记录及监察代理交易员与利便客户交易员之间的通讯。
持牌法团应向客户披露有关交易的性质并取得其事先同意,从而让客户全面了解内在的利益冲突,亦须清楚订明取得客户同意的责任谁属。若与客户接洽职员或利便客户服务柜台位处香港,在处理利便客户交易指示时,便须取得客户的同意。
申购意向只应在有真正的客户或自营交易意向作支持时才予以发布,而持牌法团应采取监控及监察措施,以确保申购意向的内容准确无误并获得及时更新。持牌法团应以谨慎的态度发布申购意向,以减低交易的敏感资料被滥用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