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尚非金属(08331-HK)就去年12月19日一份有关张强获法庭命令禁发购股权作出最新公布,于2018年1月15日交易时段后,公司及第二被告人执行董事邓力;第三被告人执行董事蔡南麟;第四被告人执行董事张永民,第六被告人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淑君及第七被告人独立非执行董事卓达仪已就法律诉讼与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之条款如下,借由原告人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及第七被告人于2018年1月15日以同意传票之方式联合申请后,Godfrey Lam Wan-ho法官已经于2018年1月15日交易时段后就法律诉讼颁出命令,其主要条款概述于下文:(1) 原告人与被告人于法律诉讼的所有其他法律程序均须根据附表所载条款永久搁置,惟强制执行该等条款者除外。(2) 原告人撤回传票。(3) 解除Louis Chan法官根据12月18日命令颁出及获12月29日命令第七段修订而持续生效的禁制令。(4) 命令并无订明订约方的诉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