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降低至不超过三分之一,并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上市险企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5%。
中保监指,过去保险公司存在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等问题,为整治乱象及防范风险,中保监再修订险企股权管理办法,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51%,降低至三分一。
新管理办法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将险企股东分为四类,其中控制类股东,即持股三分一以上股权的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即持股15%至三分之一的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其余财务类股东亦有限制,分别不能于两年及一年内转让股权,目的是防止投资者炒卖牌照。此外,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产品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
中保监为防止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及虚增资本等,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严禁股东挪用保险资金,或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再出资。
此外,保险公司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并建立三项负面清单,规定哪些人及资金不能投资保险。
中保监表示,新办法正式实施后,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的险企进行窗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