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经建会主委刘忆如今天(8日)委请律师发表声明指出,有关“宇昌案”争议,2015年一审虽判决刘忆如应赔偿蔡英文200万元,但经双方上诉后,该案最终结果为2017年4月双方和解,刘忆如并无因此须赔偿200万元之情事。
声明指出,宇昌案二审法院审理时,两造于2017年4月达成和解,不再就本案进行争讼;和解共识包括宇昌案中刘忆如并无变造文书情事等;且宇昌案经司法及侦查机关调查后,均认全案当事人刘忆如并无任何刑事或民事故意不法行为,此有相关法院判决、检察署确定不起诉处分书为凭。
声明表示,媒体报导刘忆如遭法院判决赔偿一事,所述内容并不完整,恐造成事实之混淆与误解,因此发此声明稿予以补充澄清。
前经建会主委刘忆如今天委请律师发表声明指出,有关“宇昌案”争议,最终结果为2017年4月双方和解,刘忆如并无因此须赔偿200万元之情事。(资料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