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一年多的公司法修法今天终于逐条审查进入深水区,但争议条文仍多无结论保留,其中包括22条之一的透明条款,“实质受益人”规范遭疑与国际规则不符,恐使台湾难过洗钱评鉴。但今审议本条时仍卡关,激辩一个多小时仍无结论;民进党立委高志鹏质疑公司法急过即是为因应洗钱评鉴,但如今照草案修法恐仍难达标,为何仍要“急急如律令”?而若照院版标准无法通过评鉴,应说明是法务部或经济部要负责。
今年11月台湾即将面临洗钱防制评鉴,公司法修法也纳入透明条款,政府可令公司限期提供股东名簿及实质受益人资料,若不从可连罚;但因业界强力反对,院版草案将实质受益人揭露限缩在第一层直接持股对象,未到真正最终受益人。
院版草案22条之一规定,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将实质受益人资料以电子方式申报至中央主管建置之资讯平台,实质受益人指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股超过10%股东,也就是一般所指“第一层”直接持股对象。
今公司法逐条审查进入深水区,但此透明条款仍激辩一小时后无结论,最后送保留协商。时代力量立委黄国昌批评,洗钱防治评鉴的重中之重项目,就是实质受益人;经济部、法务部代表已明确表示院版实质受益人定义,根本不符国际规范,有媒体也披露台湾已经成为第八大金融隐匿国,比开曼群岛还要夸张,若接受这样的条文,评鉴不过由谁负责?
高志鹏则说,在要求透明度时,部会就说很多洗钱评比的项目也不需修法,当初为何又“急急如律令”,用评鉴为理由赶在这会期修法?
法务部参事林丰文解释,洗钱评鉴评分项目有两部分,分别是效用评鉴或法令评鉴。法令规范若定得完美无缺但操作不到,效用评鉴就是零,但没有订定也是零;目前的规范为折冲之后研究出的文字,认为产业界还能够接受操作,虽非达到国际洗钱规范的高标准,但有了就是起步;也许拿不到100分,但可以说服评鉴委员有70分。
而经济部次长王美花则说,目前院版规定的确与国际上的实质受益人不同,可能会让大家混淆,希望取掉该词,直接列出董监事及10%以上股东之文字。但法务部认为仍需斟酌,“因评鉴可能就是要看到实质受益人”,所以此词汇是否能改掉,恐仍需讨论。
而黄国昌则提出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就是行政部门明确表示依此评鉴没有问题,若出问题,经长与法务部长共同负责;或者实质受益人依国际标准,规定为有最终控制权之所有人或自然人,若行政部门可接受,法律内就把认定标准授权给行政部门去定,自行取得平衡。
而王美花也表示,洗钱评鉴并不只针对此条文,而条文是行政部门提的,就由行政部门来承担。
经济部次长王美花则说,目前院版规定的确与国际上的实质受益人不同,可能会让大家混淆,希望取掉该词,直接列出董监事及10%以上股东之文字。图为经济部。(记者黄佩君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