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管案也延烧到金管会!立院财委会罕见在今天突然变更议程,要金管会主委顾立雄明天进行专案报告,说个清楚;不过,根据金管会出具给立院报告指出,本案相关之适法性疑虑,已涉及到公立大学校长之聘任,与教育部专任教师兼职之规定事宜,因此,并非金管会职责。
立院财委会今天变更议程,邀请顾立雄就“从公司治理角度,说明管中闵选任台湾大哥大独立董事适法性,及出席薪资报酬委员会有无利益回避问题”提出专案报告。
金管会在今天晚间,也完成相关报告。首先,就管中闵选任台湾大独立董事部分,金管会指出,台湾大于106年6月14日经股东会选任管中闵为独立董事,管并已于107年1月12日辞任;经证交所检视台湾大提供之“声明书”及“教授证书”等资料,“尚无发现”管中闵资格有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4项之规定。
金管会这里提到的“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4项,其主要规范“独立董事之设置及消极资格”之规定,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违反公司法第30条消极资格规定、以法人代表人当选,或违反“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等。
也就是说,从证交法规范来看,管中闵出任台湾大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并无问题。
不过,对于教育部驳回不同意台大校长遴选结果,金管会强调,本案有关教育部认定台大校长遴选过程之相关适法疑虑,以及公立学校教师于兼职前是否取得服务学校之同意,涉及公立大学校长之聘任与教育部专任教师兼职之规定事宜,“并非本会职责”。
立院财委会今天临时变更议程,本周四将邀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就“管中闵选任台湾大哥大独立董事适法性等问题”进行报告。(记者王孟伦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