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今天表示,为强化金融机构风险辨识,提升其自我监督管理效能,将采两阶段方式,要求本国银行采取“风险导向之内部稽核”;其中,凡资产规模达新台币二兆元以上之本国银行,最迟应于2020年8月底提出申请。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庄琇媛表示,国际金融机构多已采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为赋予本银行内部稽核工作弹性并与国际接轨,针对符合财务健全且具备有效内部控制制度之银行,自20165年起,得申请采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
根据金管会统计,截至去年底“主动”申请且经核准采行该项制度者,已有6家本国银行。
金管会表示,纳入“风险导向机制”,也就是由金融机构依其风险评估结果,订定内部稽核查核频率,并得以单位组织、产品、业务或作业程序等其他构面为受查主体,规划稽核计划据以执行查核,将使查核计划更具多元性。
庄琇媛强调,对于采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且考核成效良好之银行,未来金管会将延长其一般金融检查之周期。
金管会对于此项制度之采行,是采取“采循序渐进”方式分二阶段推动,其中,资产规模达新台币二兆元以上之本国银行,最迟应于2020年8月底向金管会提出申请,符合这项标准的银行有九家;资产一兆元以上未达二兆元,最迟应于2022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符合这标准有五家。
庄琇媛表示,金管会采取两阶段推动,有利业者有充裕时间建立风险导向内部稽核评估之方法与程序,以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导入该项制度。
金管会采取循序渐进方式,要求本国银行实施“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图为银行局副局长庄琇媛。(记者王孟伦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