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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案再度生波?公司法补救条款加严

发布时间:2026-02-22 爽报 YesDaily.COM 204

SOGO案缠讼十六年,当初起因却是因公司增资登记虚伪不实,成为公司法经典争议,本次修法也纳入“SOGO条款”部分补破网。该条款原仅规范若公司登记犯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等情况,裁判确定后可废止其登记;但由于今审议时经部擅自在整理委员提案基础上加入但书,遭朝野立委批评,因此最后按照召委高志鹏及廖国栋之加严提案通过,更纳入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且无论不起诉、缓起诉或判决有罪,均可依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撤销或废止公司登记。

SOGO案缠讼多年,争点起因却是远东集团在入主SOGO过程中,于2002年9月21日的增资决议股东临时会、董事会均涉及伪造文书,并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高院并曾于2009年12院认定当年负责记录的远东集团董事长徐旭东幕僚、远纺副理郭明宗业务登载不实,判刑2个月定谳。

而公司法修法本次也列入俗称“SOGO条款”的补破网条款,院版第九条纳入第四款,若公司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犯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之情事,经裁判确定后,由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登记。

但今在立院经委会进行公司法最后一轮协商,在审议此条款时,经济部在整理委员提案基础上加入,在第四项条款加入但书,强调若“其撤销或废止有重大损害股东权益或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遭朝野立委炮轰。

包括民进党召委高志鹏指出,他认为各单位都有立场,也均可表达自己的主张,但不可以透过整理法案擅自行政单位放进去;且该条文对是否有重大损害股东权益等,完全由经济部自行认定,是凌驾法律之上的帝王条款,形同“第四审法院”。

不过法务部代表也表示,行政程序法117等条中有相关规定,若违法行政处分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销,在公司法中是否要做规定法务部尊重主管机关经济部以及立法院之考量,但若有此情况却一定要撤销登记,就会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变为零。商业司长李镁则表示,经部仅是设计配套,因上次委员会审查时有这样的论述,但并非当作委员提案提出;但对委员表示经部恐是为特定案件护航,李镁也强调此加入但书绝对不是针对个案。

而由于朝野立委对此说明及但书提案均表示无法接受,最后该条通过高志鹏及廖国栋共同提出之修正动议,将第九条第四款加严,列入公司负责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以犯刑法第210条、214、215,或以216条行使上述文书之罪,或217、218条各罪之方法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经检察官为职权“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或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将由中央主管机关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撤销或废止其登记。

该条文较原先范围扩增了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且主体除“公司”更扩展“公司负责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除“裁判确定”之情况外更加入“经检察官为职权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或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SOGO案恐再掀波。不过官员也表示,SOGO案已经全案经高院定谳,应不致再有争议。

  • 公司法修法从严规定。图为经济部。(记者黄佩君摄)

    公司法修法从严规定。图为经济部。(记者黄佩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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