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开庭宣判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审判长表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所提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有资格申报2002年国债技改贴息项目,张文中、张伟春没有实施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行为,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报道,审判长孙华璞表示,针对多方意见,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作出综合评判,第一,物美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其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并未使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第二,物美申报的物流、讯息化项目并非虚构;第三,物美违规使用3190万元人民币贴息资金,不属诈骗行为。
张文中是物美集团创始人,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2009年3月张文中被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间两次减刑。
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驳回申诉。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今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