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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骚乱案逾70岁陈和祥判囚3年5个月

发布时间:2026-02-23 爽报 YesDaily.COM 204

旺角前年农历新年期间发生骚乱事件,事后多人被控暴动等罪,一宗涉及10人的案件今日判刑。

第四被告何锦森,法官郭伟健称,他虽无掷中警员,但其行为是认同其他被告、给予其他被告支持、鼓励,故须负上集体罪行刑责,故以4年为量刑起点,而由求情信可见,他乐于助人、在占领运动急救受伤人士,在迷你仓大火向消防员送水、食物,因应其良好品格扣减3个月刑期,判监3年9个月。

第五被告霍廷昊,郭官指他与群众使用暴力程度严重,若警方无足够装备、采取适当闪避行动,可受到严重身体伤害;故以4年为量刑起点。郭官称,虽求情信上所有人为他说尽好话,但不构成特别减刑因素,因应他无犯罪纪录,可减刑两个月,加上他因服刑而无法完成酒店管理课程,认为是惩罚的一部分,就此减刑两个月,总刑期为3年8个月。

逾70岁,在案中年纪最大的第六被告陈和祥,郭官指虽其控罪发生在年初二凌晨5时,但他早于年初一晚上已在朗豪坊附近出现,故必然知道警民冲突事件,肯定他是主动留在旺角对抗警员,更走在群众最前方,向警员掷砖3次,必然激化、诱导群众向警掷砖,形容其行为是对法治社会的藐视。郭官明言,因应其个人行为以及须负上的集体刑责,必须达致惩罚、阻吓性目的,故以4年3个月为恰当量刑起点,因应他年纪大、无犯罪纪录,以及健康情况不理想,扣减刑期至入狱3年5个月。

第七被告邓敬宗,郭官指虽然无证据证明他曾掷砖,但他撬起砖块递给会掷砖的人,故视为罪责相同;但因其定罪是因为其警诫供词,无法说明暴动规模,故他假设该暴动规模小;另因求情信内未见有效减刑因素,故判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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