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早前裁定公务员事务局拒绝让公务员的同性婚姻配偶享福利及津贴的决定属歧视,认为同性伴侣应享相关福利,但同时裁定税务局拒绝合并评税的做法合宪。与讼双方其后均提上诉,上诉庭裁定公务员事务局上诉得直,就税务局拒绝合并评税的上诉则遭驳回。
案情指,同性恋倾向的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不满政府政策不视其同性伴侣为合法配偶,令其伴侣无法享有公务员福利,二人亦不能合并评税而提出司法复核。
高院法官早前裁定其伴侣可享公务员配偶福利,惟以配偶身份评税的申请则被驳回。入境主任与政府均不服裁决,均提出上诉。
上诉庭判词指,香港与其他国家如英国不同,香港有《基本法》作为宪法,而宪法内认为婚姻是指异性恋,即“一夫一妻”,故不能说不接纳同性配偶属歧视,因这异性婚姻的概念,亦在《基本法》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