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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琳玲拒付讼费反告法官无理扣押

发布时间:2026-02-21 爽报 YesDaily.COM 206

涉于法庭内拍照的内地女子唐琳玲被控刑事藐视法庭,法官今裁定罪成,判囚7日。律政司要求法官颁令被告须付惩罚性讼费,获法官批准。

身穿白衣、束马尾的唐琳玲闻判后一直低头,表现冷静。但她反对律政司申请,更称被法官非法扣押4天,要求就此向陈官申索,但陈官指“这里不是内地”,他无权力处理。

法官陈庆伟判刑时指,不信纳被告供称已忘记是否曾在庭内拍照,认为若被告具高学历,记忆力不会令人如此失望;又指她把电话举至胸前拍照,不是意外地拍到法庭,事件亦实际上阻碍法庭审讯,故裁定她罪成。

被告求情时重申虽然在庭内拍摄,但不同意触犯刑事法,认为是中港两地刑法存在区别,又称从警方的证据中发现“非法证据”。她强调自己没恶意,行为没干扰或冒犯法庭,故不构成藐视法庭基础。陈官期间打断唐的求情,指现阶段是要听取唐的求情,若她不认同裁决,可提出上诉。

针对早前接连发生有人在法庭内拍照,陈官特别指出,是次案件是第一宗在高院法庭内拍照、裁定藐视法庭罪成,故没判刑案例或指引,但指在庭内拍照已成为问题、隐忧,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陈官指出,法庭要保护陪审团免受不必要干扰,令陪审员分心工作;但时至今日,手机照片不但容易传开去,亦无从追溯,照片有可能被误用。

不过,陈官接纳被告只是到香港法庭学习,无意干预司法,亦向法庭致歉,相信被告拍照只为向朋友炫耀,故裁定监禁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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