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网红谷阿莫,因在YouTube及facebook上传“X分钟看完一部XX的电影”爆红,但有5家片商认为他评述韩国电影《尸杀列车》在内的13部短片属侵权,台北地检署今日依违反著作权法作出起诉。
台北地检署认为,谷阿莫涉嫌改作、当中有商业利益,违反著作权法,不得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一旦罪成,可以判囚3年以下,或付75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金。
对于被指侵权,谷阿莫表示,影片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在评论、解说、研究、教学或新闻报道等情况下,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不事先经著作权人之授权,更强调不会轻言退出和放弃二次创作权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