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要求,在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而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假若对项目备案价格难以进行同类同质比对或调高价格备案的,要征询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价格意见。
《通知》强调,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行政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