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拼在立法院临时会完成修法的公司法修正草案,其中争议的第22条之1,配合洗钱评鉴要求每月15日通报的规定,相当扰民,今日在国发会主委陈美伶协商下,获得共识,改以“异动申报为主,但每年至少需申报一次”为原则,降低非公开发行公司困扰也大幅减少法遵成本。
国发会表示,会计师工会日前在拜会总统时提出建言,指出以行政院目前提出的公司法修正草案第22 条之1,为配合洗钱评鉴,要求最终受益人每月15日前须通报的规定,在执行上会很困难。总统指示,由国发会协调经济部、财政部、法务部及金管会,国发会今日由陈美伶亲自召开研商会议,终于获得下共识。
国发会参事林志宪指出,我国公司形态包括公开发行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公司,这次公司法修正案第22条之1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影响较大,主要是公开发行公司原本就受证交法第24条规范,每月需按时申报,但非公开发行公司股东可能仅有2-3人,异动本就不大,要求每月15日申报,徒增困扰也增加法遵成本。
经协商后,目前共识为改以股东异动时才申报,但每年至少需申报一次,这样的做法也不违背“联合国所属国际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 (FATF)建议标准,要求主管机关应即时掌握获得完整准确资讯。
另外,今日协商另外一项共识则是请经济部针对后续接受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PG)评鉴预为因应,撰写说帖并于说帖中强调我国将实质查核公 司是否确实申报。
国发会。(记者陈梅英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