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商务部公布,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存在倾销,中国氢碘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倾销幅度介乎41.1%至118.8%。
同时,商务部亦公布,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乙醇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亦自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乙醇胺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倾销幅度介乎11.7 %至9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