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国务院上月在《香港政策法报告》中表示,特区行政长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去年10月拒绝一项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署理保安局局长区志光书面回复议员提问时表示,移交逃犯的个别个案不宜公开讨论,当中涉及的资料亦不宜披露。
他续称,根据《逃犯条例》,特区政府在收到由其他司法管辖区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后,行政长官必须先发出授权进行书,该要求才可获进一步处理,而行政长官作出决定时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香港特区政府亦须就香港接获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发出通报。
区志光强调,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严格按照《逃犯条例》,以及香港与相关司法管辖区签署的移交逃犯协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