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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读通过容许在香港进行配对器官捐赠的草案。
在配对捐赠安排下,一组在医学上确认为不相容的捐赠人与受赠人,可与另一组同为不相容的捐受双方互相捐出器官,从而令两名病人均可接受合适的器官。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前,捐赠人必须是并非在受威迫或引诱的情况下,同意该项拟进行的器官切除。
由于《条例》并无定义“引诱”一词,因此政府有意修订《条例》,以厘清法律上配对器官捐赠是否涉及引诱的任何不明确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