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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通过修订《致命意外条例》,将亲属丧亡之痛定额赔偿金额,由目前15万元调高至22万元,若某人因错误作为、疏忽或过失,导致另一人死亡,死者受养人可以提出索偿。
律政司早前表示,自条例制定以来,有关赔偿款额曾于1991年及1997年调整,是次调高款额是反映1997年3月至今年3月间通胀的累积影响,并建议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每2年检讨赔偿款额一次,反映通胀影响。
有议员批评指,律政司曾在1997年承诺会每两年检讨一次赔偿金额,但相隔21年才将赔偿金额提高,有负公众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