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罪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款600万(人民币‧下同),并充公受贿所得财物。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不会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虞海燕在1998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酒泉钢铁炼钢厂厂长至董事长、甘肃省国资委主任、副省长、省委常委及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产品销售、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涉及款项合共逾6563万元。
法院认为,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基于部分犯案未遂,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当局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