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名作家金庸控告“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侵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指江南等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188万元人民币。
金庸方认为,金庸笔下的令狐冲、郭靖、黄蓉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在数十年传播中已形成鲜明经典的形像,有极强的辨识度。而《此间的少年》未经许可,利用原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也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等方面,没有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不足以构成侵权,判定江南享有完整著作权。同时,法院认为,江南借名之举确实有借势获利之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金庸可获赔188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