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的行为,未足以证实已煽动他人犯罪,她个人认为应先按《社团条例》处理。
谭惠珠接受电台访问时称,推动港独违法违理违情,虽然其行为有涉及《刑事罪行条例》中“煽动”的元素,但能否以此检控要视乎有没有实际煽动他人的效果。
她指出,根据有关条例,要证实一个人令其他人憎恨中国政府、特区政府、激起叛乱或煽动暴力,但观乎其他人的反应,现时似乎未到上述情况,暂未看到足够证据检控。她认为可以先暂缓处理,集中按《社团条例》处理是否应禁止民族党运作。
对于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早前指陈浩天涉嫌疑违反《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煽动罪,谭惠珠表示,张晓明的说法是展示事实及带有警告成分,不认为他的看法有错误。
她又指出,香港的言论自由一直都很充足,不需要由香港外国记者会举办演讲,从而证明香港享有言论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