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受贿一案,今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贾学英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贾学英犯受贿罪,罪名成立。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学英当庭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