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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回忆录涉诽谤他人,陈凯歌拒绝向邱路光道歉!法院登报公告

发布于:2019-01-08 来源:太阳网 作者:echo

       作品回忆录涉诽谤他人,陈凯歌拒绝向邱路光道歉!法院登报公告!     

       1月8日  陈凯歌写回忆录涉诽谤他人事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邱路光申请执行,陈凯歌拒不道歉,法院对案件进行登报公告。

  本案中,原告邱路光以名誉权受到被告陈凯歌的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其依法应就名誉权遭受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依据原告邱路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陈凯歌在《我的青春回忆录》自传体著作中,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等情况,但K(原告前妻)的出生时间、结婚过程、名字起源,以及与K的丈夫的毕业院校等具体描述,可以判断K的丈夫就是原告邱路光。

  此外,关于对K的丈夫即原告邱路光的性格、品行及特定时期的生活状况的描写,被告陈凯歌在书中亦承认对原告邱路光“我始终没有见过”,但被告陈凯歌在书中表述原告邱路光:“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等,这些描写在书中虽未写明被描述人的真实姓名,但如前所述,从前后相应内容连贯即能得出是指向原告邱路光本人,而针对他人个人性格、品行的描述,被告陈凯歌作为著名导演,应该注意到上述描写是对原告邱路光性格品行的评论,在未见其人又无从说明信息来源的前提下,不能道听途说主观臆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还指出,书中对原告邱路光“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记述,经对原告邱路光提交的《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和原告邱路光个人人事档案进行核实,没有原告邱路光受到上述处罚的相关记载。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凯歌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信息来源和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被告陈凯歌的上述描写属于造谣、杜撰,侵害了原告邱路光的名誉权。另外,被告陈凯歌在书中描写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等,被告陈凯歌如不能证明上述事实真实发生,或者上述信息已经公开的,或者上述信息虽未公开但其来源真实且经原告邱路光同意可以公开的前提下,这些内容属于原告邱路光的个人隐私,依据法律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被告陈凯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从未见过原告邱路光,其撰写的上述事实的依据不得而知,故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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