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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告《壹周刊》 林志玲惨遭入屋偷拍 为什么林志玲没有人娶

发布于:2019-04-09 来源:太阳网 作者: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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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香闺被偷拍 林志玲告一週刊获胜
「第一名模」林志玲与艺人言承旭的恋情一直都是扑朔迷离,去年《一週刊》以独家拍摄林志玲住家画面,报导「言承旭直捣香闺 林志玲秘密爱巢曝光」,林志玲认为已严重侵害隐私权,向拍摄的陈姓记者、吴姓副总编及邱姓总编兼社长等连带求偿1千万元(台币);士林地院认为林志玲虽为公众人物,但其家中的生活属于「非公开之活动」,不具公益性,判被告连带赔偿80万元(台币),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记者长期在林志玲位于文山区的香闺外对著住处内拍摄,于去年3月拍摄到一名外型神似言承旭的黑衣男子现身屋内,《一週刊》认为该名男子就是言承旭,于去年3月21日封面便以「言承旭直捣香闺 林志玲秘密爱巢曝光」为标题出刊,事后林志玲的经纪人出面澄清「那就是我!」,证实屋内的男子并非言承旭。
 
林志玲主张,拍摄的陈姓记者以高倍数、红外线夜间拍摄功能录影窥视,窃录她在家中的生活并报导,而吴姓副总编在审稿时也未要求删除照片,认为一週刊公司、陈姓记者、吴姓副总编辑及邱姓总编兼社长等人,为刺激週刊销售量,已严重侵害隐私权,因此连带求偿1千万元(台币)。
庭讯时被告辩称,林志玲为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指其个人隐私具有公益性和极高的新闻价值,因此在新闻自由上应有容忍的义务与退让;法官审酌,则认为林志玲虽为公众人物,但也享有隐私权,且报导中刊登的照片为家中的生活,并不属于公开活动,也不具公益性,更无新闻价值,因此判被告必须连带赔偿80万元(台币),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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