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当地媒体《Globes》报导,为了厘清纳税义务关系,以色列中央地方法院日前裁定,“比特币是一种资产,而非货币”,因此须缴纳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
据报导,DAV.Network 的创始人 Noam Copel 曾于 2011 年间购买比特币,随后在 2013 年出售后获利 229 万美元。他在法庭上辩称,“这些利润是个人从业务过程中,因汇率差异所得”,所以比特币应被视为外币,而无须征税。但以色列税务机关则认为,比特币不属货币而是资产,因此所得利润应依法课征资本利得税。
审理此案的法官 Shmuel Bornstein 最后采信税务机关的说法,并表示,比特币作为一种加密货币,无法排除“它终将消逝,并被另一种数位货币取代”的可能性,实在很难设想比特币以税收目的被视为“货币”的具体后果,况且比特币目前的法律地位尚未被明确定义。因此就“税收目的”而言,比特币不能被视为货币。
再来,根据以色列《银行法》中的定义,货币须为“具体实际形体”,法院由此裁定, Copel 未能证明比特币确实符合此定义,也无法验证比特币是“任何国家硬币、纸钞之官方替代品”。
法官最后判决,Copel 应缴税款约合 830,600 美元,还须额外支付 8,306 美元的费用,但仍有权利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判决。
以色列-早在 2013 年就开始研究加密货币的税收问题,以色列税务机关向来主张加密货币是资产而不是货币,因此持有者应该缴税,最终在 2018 年 2 月发出通知称,加密货币获利所得须缴纳 20%~25% 的资本利得税;而加密货币矿业或交易服务供应商除了资本利得税以外,还须支付 17% 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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