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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家族股权透明化 金管会要求申报实质受益人

发布时间:2026-02-12 爽报 YesDaily.COM 202
国内部分金控公司存在股权过分集中、或董事会职能不彰的问题。为此,金管会已修正金控股东申报作业规定,必须申报实质受益人或最终控制权人。将规划半年缓冲期,明年正式上路。

未来,金控公司若没有依新制如实申报实质受益人,金管会将要求改善,至于新制上路后,若实质受益人持股逾10%门槛未申报、未核准的部分,在股东会上无表决权,且需强制限期处分持股。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今天召开端午节记者会,针对金控公司股东持股透明行动方案规划方向提出说明。他表示,目前金控公司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独董席次过少,不利公平专业;其次是专业董事人数与来源少,欠缺多元性;第三是董事会开会频率低,以常董会取代董事会,导致董事会职能不彰。

至于股权高度集中的定义,顾立雄指出这并没有没有通案,是个案监理,但他也举例,若董事会成员都是某一大股东的家族成员,就属于高度集中。

另外,顾立雄说,从洗钱防制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在所有权、控制权及管理权方面,都须着重实质受益人的辨识;而从金融监理角度来看,必须了解股东持股的架构,藉以强化股东结构透明度。2017年底时,金管会已经要求金融机构将实质利害关系人授信纳入内控作业制度,因此进一步来看,金控大股东也有必要主动申报实质受益人或最终控制权人。

为此,金管会今年初邀18家金控或银行董总及大股东开会,征询对列报实质受益人的意见,获得理解且表达愿意配合推动后,已经规划“股东持股透明行动方案”,要求大股东申报持股时,须将实质受益人或最终控制权人一并列入申报内容,这部分会先修正申报作业规定及申报表。另外,金管会也会督促金融机构强化董事会职能,以确保银行稳健经营,保障存款人权益。

依据金控法16条或银行法25条规定,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共同持有金控公司表决权股份超过5%,要向金管会申报;累计增减1个百分点,也要向金管会申报,以确保股权透明化与股东适格性。至于持股逾10%,也要事先向金管会申请核准,若未申报或未核准,超过部分无表决权,并命令限期内处份。

顾立雄说,新制上路后,金管会就会依现行机制予以审核,但会规划半年缓冲期,明年初正式上路。他强调,这是“行政指导的概念”,若金控申报符合最终受益人类型的项目多,这表示该银行健全经营能力令人忧心,金管会将与其沟通,思考如何改善,但并非要求即刻改善,董事会可以做出承诺,说明下次股东会的提名结构是什么,并与金管会沟通。

最后,顾立雄认为,董事会和经理人的职权需划分清楚,即使有经理人身兼董事的情况,人数也不宜过多,顶多一位,以免有碍董事会开会效果,若有太多经理人进入董事会,金管会会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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