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去年发生前经理人设LINE群组炒股案,金管会除重罚660万元外,近期更修正“保险业通报重大偶发事件之范围与适用对象”,即便没有重大财务损失,只要是重大缺失就须通报。南山人寿叶姓经理人去年在私下经营的LINE群组“报明牌”,再用寿险资金抬轿,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周表示,南山人寿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与重大事件通报检查显有缺失,处新台币660万元罚锾。金管会表示,南山人寿在去年5月下旬就知道叶姓员工利用保户资金买股抬轿一事,且根据公司内部调查,叶姓员工开始做这件事时,就被外人向南山人寿高层举发,公司虽已请叶姓员工自行离职,却拖到去年7月才向金管会通报,等于拖了2个月。这也凸显,保险公司对于应通报重大偶发事件的范畴,与金管会存有落差。为此,金管会日前修正“保险业通报重大偶发事件之范围与适用对象”,将原本属重大偶发应通报事项的范围,从原本业务方面或财务方面有“重大财务损失”,修改为有“重大缺失或重大财务损失”。换言之,保险公司不能以自己认为该缺失没有造成重大财务损失,就不向金管会通报。由于这个规定修正是在南山人寿发生前经理人设LINE群组炒股后,也被外界解读是“南山条款”。另外,新规定也明定,保险业负责人需于发生重大偶发事件的次日起,于7个营业日内函报详细资料或后续处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