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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南山条款!保险业有重大缺失 就得通报“重大偶发事件”

发布时间:2026-02-12 爽报 YesDaily.COM 208

金管会修订保险业“重大偶发事件通报之适用范围”,未来只要财务或业务面有重大缺失,一律都得向金管会通报!(记者王孟伦摄)

南山人寿去年爆发经理人设LINE群组涉嫌炒股之重大弊端,但该公司却迟至2个月后,才向金管会通报重大偶发;因此,金管会修订“通报重大偶发事件之适用范围”,增列新订定-只要保险公司在业务或财务方面,有任何“重大缺失”,就必须通报。

 南山人寿近来频频出包、状况不断,让金管会“非常头大”!之前,金管会更是在1个半月内,狠狠出重手开铡南山4张红单,堪称历年最多纪录,合计罚锾共有1680万元;此外,金管会还陆续增订一个又一个的“南山条款”,以维护国内保险业健全经营。

 金管会最近修订“保险业通报重大偶发事件之范围与适用对象”,并已于日前函送国内各保险公司;其中,在必须向金管会通报的范围,依现行规定,包括:人为或天然灾害、内控不良之舞弊案或作业重大缺失、媒体报导足以影响保险业信誉等共九种类别。

 在上述9种类别,有1项原本规定是:业务方面(如:重大理赔案件、假保单、挪用保费等)或财务方面(如资金运用)有“重大财务损失”,但金管会新修订为“有重大缺失或重大财务损失”。

 金管会官员表示,过去保险公司在业务或财务面若有状况,仅限于出现严重的财务损失;但修订新规定后,只要有重大缺失,就必须向金管会通报重大偶发事件,本项规定也立即生效。

 针对南山人寿的经理人涉及炒股、却延迟2个月后才通报,其实,日前已被金管会认定是违法事项且挨罚,也就是说,这次修订所谓的“南山条款”,目的是让适用范围与要件,更为明确化。

 换言之,未来保险公司如果发生类似南山人寿的重大缺失事件,就必须在事件发生后次日起,于7个营业日内通报,不得隐匿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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