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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心存侥幸!故意虚报股利可抵减税额 罚1倍罚锾

发布时间:2026-02-13 爽报 YesDaily.COM 205

财政部。(记者巫其伦摄)

财政部昨修正“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修正股利可抵减税额错报的裁罚基准,漏税额或溢退税额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者,处所漏税额或溢退税额0.1倍罚锾,若超过3万元,则处0.2倍罚锾;若故意虚增可抵减税额者,则处1倍罚锾。

股利所得课税新制取消两税合一的税额扣抵制度,改用“二择一”新制,民众可选择分离课税,股利所得以单一税率28%计税;或选择合并计税,股利所得按8.5%计算可抵减税额,抵减其应纳税额,每一申报户可抵减金额以8万元为限。

配合股利新制上路,财政部修正“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区分税务违章情形,订出裁罚倍数基准,若未依规定的抵减比率或上限金额计算可抵减税额、未依实际获配股利或盈余金额计算可抵减税额,考量微罪轻罚原则,漏税额或溢退税额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者仅罚0.1倍,超过3万元,处0.2倍罚锾;若或无获配股利或盈余事实,刻意虚报可抵减税额,处1倍罚锾。

此外,此次修正也明订2018年以后,营利事业分配股利或盈余,若未依规定按实填报或填发股利凭单者,除限期责令补报或填发外,应按股利凭单所载股利或盈余金额,处金额的2%罚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最低不得少于1500元;逾期自动申报或填发者,则可减半处罚。

若经稽征机关限期责令补报或填发股利凭单,未依限按实补报或填发者,应按股利或盈余金额处20%以下罚锾,最高不得超过6万元,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

至于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若以虚伪安排或不正当方式虚增股东、社员或出资者所获配之股利或盈余者,应按虚增股利或盈余金额处30%以下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最低不得少于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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