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统计网资料,去年有未满3岁子女的女性受雇者在最近1年曾申请“为抚育未满3岁子女,减少工作时间”仅占3.6%。(记者李雅雯摄)
行政院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副院长陈其迈促劳动部规划提升“性别工作平等法”中弹性工作规则的申请比率。根据劳动部统计网资料,去年有未满3岁子女的女性受雇者在最近1年曾申请“为抚育未满3岁子女,减少工作时间”仅占3.6%,没有申请的原因则以“没有此项需求”占46.2%最高。
根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9条,受雇于雇用30人以上雇主的受雇者,为抚育未满3岁子女,可向雇主申请“每天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减少的工作时间,不得请求报酬”或“调整工作时间”(例如:提早上、下班1小时)。
劳动部统计网资料显示,去年9月上旬以电访进行“工作场所就业平等概况调查”,女性调查样本数为3302人,调查结果发现,去年有未满3岁子女的女性受雇者最近1年曾申请“为抚育未满3岁子女,减少工作时间”占3.6%,平均每天申请减少1.7小时。没有申请占 96.4%,没有申请主要原因以“没有此项需求”占46.2%最高,其次为“家人会负责处理小孩事情”占17.5%。
陈其迈指示劳动部针对雇主及受雇者应持续加强宣导“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9条的弹性工作规定,并研拟积极鼓励措施,提升弹性工时的申请比率,以及试办30人以下事业单位和扩大申请对象(包括照顾家中长者或身心障碍者)的适用。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谢倩蒨表示,业务单位将会加强宣传,且透过奖项表扬作为诱因,鼓励事业单位提供友善职场环境给需照顾未满3岁子女的父母或其他家庭照顾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