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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衔接资金专法“加速台资汇回”

发布时间:2026-02-14 爽报 YesDaily.COM 204

财政部长苏建荣日前表态,在“海外资金汇回专法”施行结束后,应可让反避税措施中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及早上路。(资料照)

会计师︰订定CFC上路日期

资金回台有明确缓冲期

财政部长苏建荣日前表态,在“海外资金汇回专法”施行结束后,应可让反避税措施中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及早上路。会计师建议,资金专法“落日”绑CFC制度“日出”,除了可给予企业及个人调整境外资金及投资架构的缓冲期,也可“推动”台商趁现在以专法汇回资金的速度及规模。

立法院在二○一六年就通过企业CFC及“实际管理处所(PEM)”制度立法,隔年再完成个人CFC制度立法。所谓CFC制度是针对国内企业于租税天堂国拥有、且具控制力的关系企业,规定其投资获利,即使未分配给国内母公司,仍应视为母公司当年投资收益,并入营所税申报;PEM营利事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只要符合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三条件,就应按照属地主义作法,视同当地企业进行课税。

苏建荣主张,CFC是国际普遍规范,未来我国还是得因应国际趋势,因此评估将CFC与PEM制度脱钩,让资金专法落日后、CFC制度跟着上路。

勤业众信会计师陈惠明分析,CFC和PEM相关规定通过后,行政院一直未明确订定施行日期,让企业经营处于不确定中;CFC先行上路,可明确给企业及个人调整境外资金及投资架构施行时间、多给予缓冲期外,也符合国际间反避税发展趋势。

安永会计师林志翔也认为,CFC接棒先上路,预期可有效带动资金专法引导台资回台的规模;主因是专法提供实质投资优惠税率,且不须举证资金性质,具有吸引力,CFC上路后的课税影响,也可“推动”台商趁著专法落日前赶快将资金汇回。

专法落日前 汇回享租税优惠

不愿具名学者指出,CFC日出后,新的未分配盈余要归户课税,旧的未分配盈余虽暂时无法课税,但也无法在台自由运用,未来这些盈余发放时,公司仍要被课二十%营所税,且放在境外,未来“共同申报准则”(CRS)执行金融账户资讯自动交换,还是可能被查出逃漏税,不如趁现在将资金汇回、还可享减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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